近期,广安交警对
4名机动车驾驶人
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1、柏嘉 ,男,岳池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16211999****0853,准驾车型C1。2022年08月09日04时26分,柏嘉醉酒后驾驶川XFN**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岳池县花园镇高石梯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柏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吊销柏嘉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杨强 ,男,广安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16021992****4295,准驾车型C1。2022年09月22日06时20分,杨强饮酒后驾驶川XP0**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经开区枣山大道西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杨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吊销杨强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郑浩 ,男,岳池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16212002****4175,准驾车型C1。2022年11月23日05时10分,郑浩饮酒后驾驶川XJ2**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岳池县体育路上段与安拱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弃车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郑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吊销郑浩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李南川,男,前锋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16021995****7799,准驾车型C1。2023年04月22日06时38分,李南川醉酒后驾驶川XJ9**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安区环溪一路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李南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吊销李南川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莫将法律视为儿戏
切勿侥幸以身试法
尊重生命规范驾驶
安全两字牢记于心
相关法规
什么是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什么情形会构成终生禁驾?
根据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将终生限制申领。
广安交警提示
一旦被终生禁驾,意味着今后在任何地方都不能重新报考驾驶证,也不得取得驾驶资格,公安机关会将这些驾驶人资料录入驾驶人管理黑名单,并实施动态监管。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人一旦被查获,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内的处罚。